前 言
Part Ⅰ 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的主要形式 目前,全国15个省份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水利部门)河湖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制度),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直辖市)签订了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Part Ⅱ 检察机关发挥的主要作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非法利用水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环境问题解决。一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联合开展巡河工作,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发现属于河长办职责范围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河长办处理并进行通报;三是在办理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河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介入,提供专业协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一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将行政调查和司法检察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对重点河湖进行线索排查和案件整改回头看,巡查存在的重点问题;二是理顺涉水案件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涉水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强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三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渎职违法线索移送等手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河湖问题整治中的难点和顽疾。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围绕强化公益诉讼和检察监督等推进协作沟通。一是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室(员)等途径,对河湖治理专项行动、重大问题等进行会商,加强与河长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强化协作;二是拓展沟通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做好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确保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Part Ⅲ 典型案例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4省(直辖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6项司法协作机制,形成保障赤水河、乌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近两年来贵州全省共开展“河长+检察长”巡河工作300余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约50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有效推进河湖生态治理和保护。 (1)检察院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一是及时掌握赤水河、乌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捕诉衔接与刑事立案监督。二是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三是建立常态化督促机制,探索案件指定管辖、跨区域管辖办法,推动破解监督难题。 (2)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保护和修复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一是督促相关部门在流域内全面禁止网箱养殖,保障干、支流基本生态用水,清理和整治违规建设小水电。二是督促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磷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解决乌江流域磷污染问题。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共赢、多赢。三是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生态修复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生态保护实效。 福建省武平县境内省际河流12条,流域面积1635平方公里。武平县牵头,与江西省寻乌县、会昌县,广东省蕉岭县、平远县建立了闽粤赣边“三省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河湖治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保证跨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III类水标准,打造出清水出省、边界绿色的和谐景象。 五县政府签订交流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生态共保清新”条款明确了加强合作交流,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统一的决策协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和预警应急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持续向好发展,重点做好边界生态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和污染防治工作。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建立联席会议、区域信息共享、跨区域联防联动、公益诉讼协作、环境修复协作、法律服务延伸六大跨省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框架机制,形成“1+1>N”的多极效应。 对跨省边界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及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跨境流域联合执法,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和震慑力,有效解决监管难、取证难、移送难、诉讼难等问题。如武平县与平远县交界区域长期存在非法牛蛙养殖,排出大量恶臭污水,严重污染水环境,两地检察院和河长办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乡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联合行动进行打击,共清除养殖场3亩,填平未养殖场地4亩。 2020年5月,江西省河长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河办字〔2020〕17号),要求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个河湖设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分别由相应河流流经的市、县(区)的市长、县(区)长和检察长担任河长湖长、检察长。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五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了河长湖长、检察长及河长办、检察院职责,为江西河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1)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职责。部署出台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重大政策,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 (2)县级以上检察院与同级河长办职责。针对突出问题,每年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问题整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互邀参加业务培训,互派人员授课,互派干部实践学习,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检察院每季度通报涉河湖法律监督和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将办理的水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河长办,河长办每季度通报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3)县级以上河长湖长与检察长职责。每年定期听取河长办和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安排重点工作,听取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办理,共同听取案件进展汇报,研究办理意见。 2018年5月,固镇县河长制办公室代表24家河长制成员单位与检察院会签《关于共同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工作机制》文件,建立“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一体化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和“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公益保护机制,开辟涉河涉水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绿色通道”,破解河湖沟塘管理保护瓶颈。机制建立以来,共发出检察建议书54件,推动部门清理河道围网3.72万亩,网箱26万平方米,违章码头26座,拆除非法养殖点、违章建筑等1000余处。
Part Ⅳ 推进建议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