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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研究 |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形式、作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2-17 09:32:08

前 言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近年来,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河长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强化部门联动,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推进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纳入部门联动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职能,搭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平台,通过依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行政,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为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有效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Part


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的主要形式

目前,全国15个省份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水利部门)河湖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制度),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直辖市)签订了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一)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甘肃等6省(直辖市)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应县级以上河湖长设立同级检察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河湖长制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推动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合力。如江西省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河长湖长及检察长名单,建立了协调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工作机制。
(二)在河长办设立联络室(生态检察室)
福建、江西、河南、重庆、甘肃5省(直辖市)检察机关在同级河长办设立联络室(生态检察室),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对接河长办开展联合监督等工作事宜。如福建省实现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驻河长办联络室全覆盖,并出台《关于设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检查联络室的机构事项、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工作机制。
(三)建立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治理协同机制
河北、黑龙2省江将检察院纳入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并印发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意见。北京、四川、陕西、青海等省(直辖市)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内蒙古、贵州建立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重庆、四川、云南和贵州4省(直辖市)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沿江省(市)检察机关采取联合挂牌督办、联合派员介入等形式,对赤水河、乌江流域齐抓共管,依法严惩破坏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宁夏、甘肃、内蒙古3省(自治区)检察机关签署了《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以法治手段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Part 


检察机关发挥的主要作用

综合15个省份河湖保护治理协调联动实践,检察机关在推进河湖长制中主要发挥如下作用。
(一)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治理保护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非法利用水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环境问题解决。一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联合开展巡河工作,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发现属于河长办职责范围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河长办处理并进行通报;三是在办理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河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介入,提供专业协助。

(二)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一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将行政调查和司法检察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对重点河湖进行线索排查和案件整改回头看,巡查存在的重点问题;二是理顺涉水案件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涉水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强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三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渎职违法线索移送等手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河湖问题整治中的难点和顽疾。

(三)加强日常交流和重大问题协商,助力协作沟通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围绕强化公益诉讼和检察监督等推进协作沟通。一是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室(员)等途径,对河湖治理专项行动、重大问题等进行会商,加强与河长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强化协作;二是拓展沟通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做好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确保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Part


典型案例

(一)渝川滇黔建立流域检察协作机制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4省(直辖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6项司法协作机制,形成保障赤水河、乌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近两年来贵州全省共开展“河长+检察长”巡河工作300余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约50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有效推进河湖生态治理和保护。

(1)检察院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一是及时掌握赤水河、乌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捕诉衔接与刑事立案监督。二是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三是建立常态化督促机制,探索案件指定管辖、跨区域管辖办法,推动破解监督难题。

(2)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保护和修复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一是督促相关部门在流域内全面禁止网箱养殖,保障干、支流基本生态用水,清理和整治违规建设小水电。二是督促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磷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解决乌江流域磷污染问题。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共赢、多赢。三是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生态修复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生态保护实效。

(二)闽粤赣建立跨县级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福建省武平县境内省际河流12条,流域面积1635平方公里。武平县牵头,与江西省寻乌县、会昌县,广东省蕉岭县、平远县建立了闽粤赣边“三省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河湖治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保证跨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III类水标准,打造出清水出省、边界绿色的和谐景象。

五县政府签订交流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生态共保清新”条款明确了加强合作交流,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统一的决策协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和预警应急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持续向好发展,重点做好边界生态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和污染防治工作。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建立联席会议、区域信息共享、跨区域联防联动、公益诉讼协作、环境修复协作、法律服务延伸六大跨省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框架机制,形成“1+1>N”的多极效应。 

对跨省边界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及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跨境流域联合执法,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和震慑力,有效解决监管难、取证难、移送难、诉讼难等问题。如武平县与平远县交界区域长期存在非法牛蛙养殖,排出大量恶臭污水,严重污染水环境,两地检察院和河长办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乡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联合行动进行打击,共清除养殖场3亩,填平未养殖场地4亩。

(三)江西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020年5月,江西省河长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河办字〔2020〕17号),要求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个河湖设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分别由相应河流流经的市、县(区)的市长、县(区)长和检察长担任河长湖长、检察长。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五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了河长湖长、检察长及河长办、检察院职责,为江西河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1)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职责。部署出台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重大政策,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

(2)县级以上检察院与同级河长办职责。针对突出问题,每年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问题整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互邀参加业务培训,互派人员授课,互派干部实践学习,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检察院每季度通报涉河湖法律监督和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将办理的水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河长办,河长办每季度通报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3)县级以上河长湖长与检察长职责。每年定期听取河长办和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安排重点工作,听取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办理,共同听取案件进展汇报,研究办理意见。

(四)安徽固镇以“河长制+检察”模式推进河湖沟塘管护

2018年5月,固镇县河长制办公室代表24家河长制成员单位与检察院会签《关于共同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工作机制》文件,建立“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一体化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和“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公益保护机制,开辟涉河涉水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绿色通道”,破解河湖沟塘管理保护瓶颈。机制建立以来,共发出检察建议书54件,推动部门清理河道围网3.72万亩,网箱26万平方米,违章码头26座,拆除非法养殖点、违章建筑等1000余处。

建立五步工作法,进一步强化“河长制+检察”的协作机制(见图1)一是排查摸底,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优势,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从多方面,多角度调查搜集固定证据,做实水事违法案件。
二是分类统计,一案一策。检察院根据水事违法种类进行分类统计,并根据违法特性提出检察建议,重点分为河湖“四乱”、河湖水面养殖、滩地和护堤地养殖、面源污染等4大类。
三是限时交办,跟踪督查。坚持四监督原则(文件接收、批转办理、方案制定、整改效果),每份检察建议书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四是提起诉讼,履职尽责。针对未按时办结检察建议书要求的,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法律监督和强制其履职尽责,问责追究。
五是纳入考核,兑现奖惩。县河长办根据检查结果将检察院建议书的落实情况统一纳入县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Part


推进建议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协助配合、监督制约,全面深化了河湖治理保护部门联动及跨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借鉴赤水河、乌江流域及福建、江西、安徽的做法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落实协作机制,精准助推河湖治理
进一步深化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河长办监督、协调作用。一是用好“检察建议”,按照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范》要求,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河湖治理的重要抓手,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注重检查建议质效,促进河湖治理更加规范。二是充分发挥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员)作用,在联络室(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示范基地、联络点、工作站等形式,加强协助配合、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互动交流和沟通协作的常态化,增强河湖治理合力。三是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的震慑、督促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推动河湖管护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
(二)创新联动协作模式,聚焦河湖生态检察
创新联动协作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同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组建跨流域生态保护司法联盟,健全互通案件信息、提前介入案件等工作机制,开展河湖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各类破坏河湖生态资源环境违法活动。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检察工作中的“打击、修复、预防”作用,探索河湖生态治理新路径,构建河湖生态损害预防新秩序,打造“山水共护、产业俱兴、人水和谐”的河湖生态治理新模式。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

作者:郎劢贤 刘卓 刘徐方 陈晓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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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研究 |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形式、作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2-17 09:32:08

前 言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近年来,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河长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强化部门联动,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推进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纳入部门联动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职能,搭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平台,通过依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行政,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为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有效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Part


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的主要形式

目前,全国15个省份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水利部门)河湖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制度),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直辖市)签订了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一)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甘肃等6省(直辖市)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应县级以上河湖长设立同级检察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河湖长制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推动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合力。如江西省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河长湖长及检察长名单,建立了协调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工作机制。
(二)在河长办设立联络室(生态检察室)
福建、江西、河南、重庆、甘肃5省(直辖市)检察机关在同级河长办设立联络室(生态检察室),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对接河长办开展联合监督等工作事宜。如福建省实现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驻河长办联络室全覆盖,并出台《关于设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检查联络室的机构事项、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工作机制。
(三)建立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治理协同机制
河北、黑龙2省江将检察院纳入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并印发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意见。北京、四川、陕西、青海等省(直辖市)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内蒙古、贵州建立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重庆、四川、云南和贵州4省(直辖市)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沿江省(市)检察机关采取联合挂牌督办、联合派员介入等形式,对赤水河、乌江流域齐抓共管,依法严惩破坏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宁夏、甘肃、内蒙古3省(自治区)检察机关签署了《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以法治手段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Part 


检察机关发挥的主要作用

综合15个省份河湖保护治理协调联动实践,检察机关在推进河湖长制中主要发挥如下作用。
(一)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治理保护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非法利用水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环境问题解决。一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联合开展巡河工作,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发现属于河长办职责范围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河长办处理并进行通报;三是在办理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河长办及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介入,提供专业协助。

(二)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一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将行政调查和司法检察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对重点河湖进行线索排查和案件整改回头看,巡查存在的重点问题;二是理顺涉水案件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涉水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强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三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渎职违法线索移送等手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河湖问题整治中的难点和顽疾。

(三)加强日常交流和重大问题协商,助力协作沟通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围绕强化公益诉讼和检察监督等推进协作沟通。一是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室(员)等途径,对河湖治理专项行动、重大问题等进行会商,加强与河长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强化协作;二是拓展沟通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做好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确保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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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渝川滇黔建立流域检察协作机制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4省(直辖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6项司法协作机制,形成保障赤水河、乌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近两年来贵州全省共开展“河长+检察长”巡河工作300余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约50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有效推进河湖生态治理和保护。

(1)检察院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一是及时掌握赤水河、乌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捕诉衔接与刑事立案监督。二是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三是建立常态化督促机制,探索案件指定管辖、跨区域管辖办法,推动破解监督难题。

(2)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保护和修复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一是督促相关部门在流域内全面禁止网箱养殖,保障干、支流基本生态用水,清理和整治违规建设小水电。二是督促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磷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解决乌江流域磷污染问题。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共赢、多赢。三是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生态修复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生态保护实效。

(二)闽粤赣建立跨县级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福建省武平县境内省际河流12条,流域面积1635平方公里。武平县牵头,与江西省寻乌县、会昌县,广东省蕉岭县、平远县建立了闽粤赣边“三省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河湖治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保证跨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III类水标准,打造出清水出省、边界绿色的和谐景象。

五县政府签订交流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生态共保清新”条款明确了加强合作交流,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统一的决策协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和预警应急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持续向好发展,重点做好边界生态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和污染防治工作。五县检察机关、河长办建立联席会议、区域信息共享、跨区域联防联动、公益诉讼协作、环境修复协作、法律服务延伸六大跨省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框架机制,形成“1+1>N”的多极效应。 

对跨省边界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及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跨境流域联合执法,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和震慑力,有效解决监管难、取证难、移送难、诉讼难等问题。如武平县与平远县交界区域长期存在非法牛蛙养殖,排出大量恶臭污水,严重污染水环境,两地检察院和河长办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乡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联合行动进行打击,共清除养殖场3亩,填平未养殖场地4亩。

(三)江西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020年5月,江西省河长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河办字〔2020〕17号),要求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个河湖设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分别由相应河流流经的市、县(区)的市长、县(区)长和检察长担任河长湖长、检察长。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五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了河长湖长、检察长及河长办、检察院职责,为江西河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1)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职责。部署出台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重大政策,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

(2)县级以上检察院与同级河长办职责。针对突出问题,每年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问题整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互邀参加业务培训,互派人员授课,互派干部实践学习,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检察院每季度通报涉河湖法律监督和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将办理的水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河长办,河长办每季度通报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3)县级以上河长湖长与检察长职责。每年定期听取河长办和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安排重点工作,听取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办理,共同听取案件进展汇报,研究办理意见。

(四)安徽固镇以“河长制+检察”模式推进河湖沟塘管护

2018年5月,固镇县河长制办公室代表24家河长制成员单位与检察院会签《关于共同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工作机制》文件,建立“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一体化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和“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公益保护机制,开辟涉河涉水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绿色通道”,破解河湖沟塘管理保护瓶颈。机制建立以来,共发出检察建议书54件,推动部门清理河道围网3.72万亩,网箱26万平方米,违章码头26座,拆除非法养殖点、违章建筑等1000余处。

建立五步工作法,进一步强化“河长制+检察”的协作机制(见图1)一是排查摸底,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优势,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从多方面,多角度调查搜集固定证据,做实水事违法案件。
二是分类统计,一案一策。检察院根据水事违法种类进行分类统计,并根据违法特性提出检察建议,重点分为河湖“四乱”、河湖水面养殖、滩地和护堤地养殖、面源污染等4大类。
三是限时交办,跟踪督查。坚持四监督原则(文件接收、批转办理、方案制定、整改效果),每份检察建议书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四是提起诉讼,履职尽责。针对未按时办结检察建议书要求的,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法律监督和强制其履职尽责,问责追究。
五是纳入考核,兑现奖惩。县河长办根据检查结果将检察院建议书的落实情况统一纳入县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Part


推进建议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协助配合、监督制约,全面深化了河湖治理保护部门联动及跨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借鉴赤水河、乌江流域及福建、江西、安徽的做法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落实协作机制,精准助推河湖治理
进一步深化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河长办监督、协调作用。一是用好“检察建议”,按照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范》要求,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河湖治理的重要抓手,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注重检查建议质效,促进河湖治理更加规范。二是充分发挥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员)作用,在联络室(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示范基地、联络点、工作站等形式,加强协助配合、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互动交流和沟通协作的常态化,增强河湖治理合力。三是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的震慑、督促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推动河湖管护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
(二)创新联动协作模式,聚焦河湖生态检察
创新联动协作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同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组建跨流域生态保护司法联盟,健全互通案件信息、提前介入案件等工作机制,开展河湖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各类破坏河湖生态资源环境违法活动。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检察工作中的“打击、修复、预防”作用,探索河湖生态治理新路径,构建河湖生态损害预防新秩序,打造“山水共护、产业俱兴、人水和谐”的河湖生态治理新模式。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

作者:郎劢贤 刘卓 刘徐方 陈晓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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