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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研究 | 关于再生水利用的短板分析与对策建议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1-20 17:14:23

前 言

再生水利用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缓解水资源不足和控制水环境污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和深入发展,城市的用水量快速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面对污水处理和水资源不足双重压力,催生再生水利用兴起。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相继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再生水利用作出规划和部署,如北京市自2010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等,再如其他城市还有《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昆明市还编制实施了《昆明市城镇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2011—2020)》。自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与处理量稳步提升,再生水利用量也在逐年增加。根据全国水资源公报统计,我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已由2014年的46.5亿立方米增加至2018年的75.8亿立方米,增加了29.3亿立方米,增长率为63.01%。其中,北京市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0.7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7.35%,已成为该市稳定的第二水源;昆明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量为3.27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7.5%;青岛市区再生水利用量超过1.9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减少了传统水资源利用量和污水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但目前,我国再生水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利用比例还不高,抓紧补齐再生水利用短板,真正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是新时期治水工作的一个重要焦点。


Part


再生水利用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

(一)对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目前,一些城市对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部分主管部门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水忧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必要性、紧迫性缺乏了解,甚至还存在抵触心理和安全性的顾虑,对再生水回用于生产、生活的接受程度还比较低。

(二)缺乏再生水利用的专项规划
目前,国家层面仅编制有“十二五”和“十三五”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缺少详细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地方层面只有北京、昆明等少数城市编制了再生水利用规划,大多数城市尚未对再生水利用作出规划,也较少考虑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多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市政管线没有包含再生水输水管线,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也没有给再生水管道铺设预留空间。
(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滞后
一是高标准的再生水厂数量还不多,许多城市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厂,还停留在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标准,出水水质不能达到再生水的使用标准;二是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滞后,输配管网不配套,管网覆盖半径小,影响潜在的再生水用户的使用,甚至出现“有再生水无用户,有用户无再生水”的现象。
(四)再生水生产利用领域技术落后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难以满足我国再生水利用的需要,相关技术还不成熟,处理工艺和效果尚需进一步提高,传统的老三段(混凝、沉淀、过滤加消毒)技术对一些水质复杂的污水很难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而生物处理技术运行管理较为复杂,也容易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膜处理工艺中的国产膜使用寿命短,运行费用较高,且处理效果不甚理想,膜的污染问题也难以解决。

(五)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国家层面看,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不仅缺少对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对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系统指导,也缺乏再生水利用的强制性法规制度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与手段。而在地方层面,只有个别城市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多数城市仍然缺少直接面向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从而造成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绩效考核等制度的缺失。

(六)再生水利用领域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

目前已在实施的再生水利用优惠政策普遍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如《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提出,要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再生水厂普遍执行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并没有享受到优惠电价政策。

(七)再生水利用安全缺乏有效监管

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包括再生水厂(站)出水水质监管、管网终端水质监管、用户安全使用监管等。目前,多数城市居民小区使用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多是由小区物管公司自行管理的,由于缺乏监管,维修养护跟不上,许多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不能正常运营,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难以得到保证。再生水进家庭更缺少对终端管网和水质的监测监管,甚至出现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错接的安全风险等。


Part 


推进再生水利用的具体措施与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订出台有关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或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将再生水利用从管理体制、利用规划、工程建设、设施运维、监测监督等方面,明确在相应的法规制度里,作出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各地开展再生水利用立法、规范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等提供指导。同时,各地要以国家再生水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指南,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二)健全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与标准

制订健全包括设施设计、工程施工、运行管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在内的一系列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完善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体系。同时,结合再生水推广使用情况,开展针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修订工作,明确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的重点监测指标与指标范围,特别是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和河湖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对再生水水质指标作进一步细化和明晰。

(三)科学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

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协调。再生水利用规划应明确再生水利用的目标(重点是再生水的利用率)、再生水厂建设布局、输配管网布置方案、再生水供应安全保障、规划实施相关措施等。尤其在再生水厂建设、再生水管网建设、再生水用户的预估等方面都要预留足够的发展余量。明确再生水利用的重点领域,与其他水资源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供水格局,鼓励园林绿化、水景观、道路冲洗、车辆清洗、热电企业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鉴于居民家庭使用再生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且监管难度大,在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时,不建议将居民家庭作为再生水用水户。

(四)加快推进再生水厂与输配管网建设
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厂建设布局,通过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或新建再生水厂,进一步加快再生水厂建设。同时,要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再生水重点配置领域,全面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配套建设,打通再生水输配管网断头路,特别是要疏通再生水管路的“最后一公里”,使再生水直接通达现有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等用水户。对于新建工业园区,要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布局建设再生水厂时,要根据再生水利用远景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水管网。
(五)制定出台再生水利用有关激励政策

一是完善再生水的供给优惠政策。对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贴息、低息贷款以及土地、城市开挖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再生水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优惠电价、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资金补助与奖励等激励政策。二是出台再生水的消费刺激政策。对于使用再生水的用户,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科学制定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与自来水保持合理价差,发挥价格对再生水利用的促进作用。

(六)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包括政府、社会等在内的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生产、输配与使用等环节的再生水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对再生水及管网设施的使用,强化对再生水水质、水量与水压的监测管理,防范再生水利用风险。同时,由水利(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综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水利用的有关政策落实、法规制度贯彻、规范标准执行、项目规划实施、设施建设推进、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再生水的生产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再生水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1.11

作者:李肇桀 刘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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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再生水利用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缓解水资源不足和控制水环境污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和深入发展,城市的用水量快速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面对污水处理和水资源不足双重压力,催生再生水利用兴起。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相继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再生水利用作出规划和部署,如北京市自2010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等,再如其他城市还有《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昆明市还编制实施了《昆明市城镇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2011—2020)》。自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与处理量稳步提升,再生水利用量也在逐年增加。根据全国水资源公报统计,我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已由2014年的46.5亿立方米增加至2018年的75.8亿立方米,增加了29.3亿立方米,增长率为63.01%。其中,北京市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0.7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7.35%,已成为该市稳定的第二水源;昆明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量为3.27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7.5%;青岛市区再生水利用量超过1.9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减少了传统水资源利用量和污水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但目前,我国再生水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利用比例还不高,抓紧补齐再生水利用短板,真正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是新时期治水工作的一个重要焦点。


Part


再生水利用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

(一)对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目前,一些城市对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部分主管部门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水忧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必要性、紧迫性缺乏了解,甚至还存在抵触心理和安全性的顾虑,对再生水回用于生产、生活的接受程度还比较低。

(二)缺乏再生水利用的专项规划
目前,国家层面仅编制有“十二五”和“十三五”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缺少详细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地方层面只有北京、昆明等少数城市编制了再生水利用规划,大多数城市尚未对再生水利用作出规划,也较少考虑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多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市政管线没有包含再生水输水管线,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也没有给再生水管道铺设预留空间。
(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滞后
一是高标准的再生水厂数量还不多,许多城市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厂,还停留在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标准,出水水质不能达到再生水的使用标准;二是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滞后,输配管网不配套,管网覆盖半径小,影响潜在的再生水用户的使用,甚至出现“有再生水无用户,有用户无再生水”的现象。
(四)再生水生产利用领域技术落后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难以满足我国再生水利用的需要,相关技术还不成熟,处理工艺和效果尚需进一步提高,传统的老三段(混凝、沉淀、过滤加消毒)技术对一些水质复杂的污水很难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而生物处理技术运行管理较为复杂,也容易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膜处理工艺中的国产膜使用寿命短,运行费用较高,且处理效果不甚理想,膜的污染问题也难以解决。

(五)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国家层面看,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不仅缺少对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对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系统指导,也缺乏再生水利用的强制性法规制度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与手段。而在地方层面,只有个别城市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多数城市仍然缺少直接面向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从而造成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绩效考核等制度的缺失。

(六)再生水利用领域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

目前已在实施的再生水利用优惠政策普遍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如《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提出,要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再生水厂普遍执行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并没有享受到优惠电价政策。

(七)再生水利用安全缺乏有效监管

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包括再生水厂(站)出水水质监管、管网终端水质监管、用户安全使用监管等。目前,多数城市居民小区使用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多是由小区物管公司自行管理的,由于缺乏监管,维修养护跟不上,许多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不能正常运营,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难以得到保证。再生水进家庭更缺少对终端管网和水质的监测监管,甚至出现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错接的安全风险等。


Part 


推进再生水利用的具体措施与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订出台有关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或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将再生水利用从管理体制、利用规划、工程建设、设施运维、监测监督等方面,明确在相应的法规制度里,作出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各地开展再生水利用立法、规范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等提供指导。同时,各地要以国家再生水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指南,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二)健全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与标准

制订健全包括设施设计、工程施工、运行管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在内的一系列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完善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体系。同时,结合再生水推广使用情况,开展针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修订工作,明确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的重点监测指标与指标范围,特别是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和河湖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对再生水水质指标作进一步细化和明晰。

(三)科学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

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协调。再生水利用规划应明确再生水利用的目标(重点是再生水的利用率)、再生水厂建设布局、输配管网布置方案、再生水供应安全保障、规划实施相关措施等。尤其在再生水厂建设、再生水管网建设、再生水用户的预估等方面都要预留足够的发展余量。明确再生水利用的重点领域,与其他水资源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供水格局,鼓励园林绿化、水景观、道路冲洗、车辆清洗、热电企业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鉴于居民家庭使用再生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且监管难度大,在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时,不建议将居民家庭作为再生水用水户。

(四)加快推进再生水厂与输配管网建设
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厂建设布局,通过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或新建再生水厂,进一步加快再生水厂建设。同时,要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再生水重点配置领域,全面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配套建设,打通再生水输配管网断头路,特别是要疏通再生水管路的“最后一公里”,使再生水直接通达现有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等用水户。对于新建工业园区,要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布局建设再生水厂时,要根据再生水利用远景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水管网。
(五)制定出台再生水利用有关激励政策

一是完善再生水的供给优惠政策。对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贴息、低息贷款以及土地、城市开挖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再生水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优惠电价、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资金补助与奖励等激励政策。二是出台再生水的消费刺激政策。对于使用再生水的用户,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科学制定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与自来水保持合理价差,发挥价格对再生水利用的促进作用。

(六)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包括政府、社会等在内的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生产、输配与使用等环节的再生水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对再生水及管网设施的使用,强化对再生水水质、水量与水压的监测管理,防范再生水利用风险。同时,由水利(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综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水利用的有关政策落实、法规制度贯彻、规范标准执行、项目规划实施、设施建设推进、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再生水的生产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再生水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1.11

作者:李肇桀 刘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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